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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超市买瓶“尖叫” 一喝变成了“水”

超市怀疑这瓶饮料此前被“掉包”

发布时间:2018-04-17 08:20:52

  本报讯(记者 迟锐)4月15日下午,市民张先生拨打晨刊热线8881111称,他在大润发购物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结果发现是瓶“不明液体”,而且没有内盖,“也不知道是不是水,想起来被别人喝过,我们全家还对着瓶嘴喝了口,就觉得有点恶心。”

  当天下午,记者在大润发超市一楼见到了张先生,张先生回忆了他们买到这瓶“饮料”的经历。

  当天中午,张先生全家以及朋友到大润发超市进行购物,在二楼的饮料区拿了一瓶“尖叫”饮料,“因为我女儿就喜欢喝这个饮料,其他的饮料不喝,后来看小票知道我们的付款时间是13点08分。”张先生回忆,付款后,他女儿就拧开盖子喝了一口,接着就冲妈妈喊,“饮料怎么没味儿啊?”

  “孩子的妈妈喝了一口,也尝着没味,我随后又尝了一口,心里还寻思是不是饮料换了口味了,就变得没味了。”张先生一家一边想一边准备走。

  当快到一楼的时候,张先生猛然想起,这款饮料还有个内盖,非常结实,小孩子一般是打不开的,他就问了问女儿,是谁帮她打开的内盖,结果女儿告诉他,没有内盖,她是直接喝的。张先生说,他一下子反应过来了,这瓶“饮料”有问题,刚下楼梯的他们,立刻原路返回,找到了卖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

张先生的购物小票

  因为女儿已经喝了几口这瓶“不明液体”,张先生害怕有什么事儿,就要求大润发的员工陪同张先生的女儿去看了医生。医生表示,只要孩子不发烧、不拉肚子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开始,他们就是说给我换一瓶,后来说10倍赔偿,给40块钱。整个过程中,我认为他们处理事情的态度也不够端正,而且全程都有监控,他们也确认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并没有出超市,通过视频可以看到我们当时的情况,是一人喝了口。”张先生说,他随后拨打了晨刊的新闻热线、消协的12315以及食药监部门的举报电话。

  下午4点多,在大润发超市一楼顾客服务课,记者看到了那瓶莫名成为“水”的饮料。这是一瓶由农夫山泉出品的绿色瓶装“尖叫”饮料,生产日期是2017年8月19日,慢慢倾斜,发现里面的液体有轻微挂壁现象。

  大润发顾客服务课的工作人员正在配合东港食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又去货架拿回两瓶同款饮料进行对比,发现每瓶饮料都有内盖。他们正在联系供货商、生产厂家,查看生产批次,并出具各种证明。

  调查现场,张先生表示,“我就是想知道,这瓶‘水’,来源是哪里,到底是哪里的问题,得给我个说法啊!”

  4月16日,大润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调查,初步确定饮料是被人打开后喝了,然后又装上了超市内免费为顾客提供的纯净水。“人流量很大,我们不可能盯着每名顾客,造成了这种状况的发生,以后会注意。”

  同一天,市民张先生说,他已经跟大润发超市协商解决了这个问题,签署了一个和解协议书,因为这瓶“不明液体”,无法确定水质,大润发方面赔偿其200元,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双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

这瓶“尖叫”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8月19日

律师说法

  本报法律顾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玉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若涉案商品在销售时确存在质量问题的,超市未能尽到全面的食品安全查控义务,致使不合格食品仍对外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争议中,张先生与超市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超市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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