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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出台“16 条”为污水处理监管定标尺

发布时间:2018-01-18 08:31:43

  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日照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据了解,水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污水处理也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随着城市不断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规模也在日益增大,目前我市已建成15座污水处理厂(含调试),总处理规模达到44.9万立方米/日。随着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污水处理监管从此有法可依。
  “整个《办法》的起草工作从2016年上半年就开始了。”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在借鉴青岛等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召开座谈会,对《办法》内容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了试行稿印发实施。
  据介绍,该《办法》共16条,重点对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监督、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行业监管责任、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在线监测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自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各自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实施监管;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相关工作;《办法》第九条指出,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诸如此类,本《办法》从方方面面对日照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其实,早在本《办法》正式出台前,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一直致力于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坚持每月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水管网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并通报,每月两次分别对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和出水口进行化学需氧量等重要水质指标取样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定时通报,极大地保障了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记者 卢昱东)

编辑: 万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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