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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抢劫杀人 致一死一重伤

19日,这名抢劫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7-12-21 08:40:07

  本网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胡科刚) 12月1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指定刑场,对抢劫犯肖某执行了死刑。
  肖某,男,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1986年3月出生。2014年10月11日,肖某从家乡江苏省建湖县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建筑工地随其父务工。同月16日,肖某产生杀害失足女劫取财物,用作路费回家的念头,并为此准备了绳索。当日20时许,肖某步行至工地附近的岚山区某村,在该村街上遇到被害人刘某某,到刘某某在该村的租住房进行性交易。期间,肖某趁刘某某不备,用绳索紧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肖某从刘某某的衣袋内抢劫1 5 0元现金,之后逃离。
  2014年10月17日,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因劫取刘某某的钱款快花完了,肖某产生了抢劫此前认识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为此他购买了美工刀。后肖某多次到王某某经营的足浴店外找其未果。10月20日晚,肖某与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约定次日见面。10月21日9时许,肖某与王某某见面后,跟随王某某来到足浴店后面王某某的租住房。在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肖某持美工刀从王某某的身后割其前颈部,王某某极力反抗,肖某将其摔倒在床上,见王某某不动后,肖某劫得其手机及现金约1000元逃离。后王某某爬出房门求救,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经鉴定,王某某气管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肖某在短时间内连续以杀人手段进行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穆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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