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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家女儿给儿子“换媳妇” “转亲”引发的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7-06-14 08:32:28

  记者 王郡媛
  “转亲”,涉及三个家庭。因种种原因,家里的儿子娶不上媳妇,便用自家女儿给儿子“换媳妇”。这种旧时代的封建陋习依然存在我们身边,近日,记者便从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1月17日,一个中年妇女来到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她向工作人员诉说了婚姻的不幸。她姓胡,和丈夫杜某某于199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这是一桩由父母包办的“转亲”婚姻,两人并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杜某某经常因为一点小事,便对胡某某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前期,胡某某考虑到如果离婚,“转亲”的三桩婚姻都将解体,迫于父母和自己兄弟的压力,胡某某便对杜某某一直隐忍。
  而让胡某某下定决心离婚的导火索,是自己刚刚上初一的儿子。杜某某近期把孩子的书包、课本全部烧掉,不让孩子上学,这一举动也让胡某某决定离开杜某某。
  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胡某某提出离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王桂英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王桂英接受指派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后,为维护胡某某的合法权益,指导胡某某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杜某某离婚。本案法庭庭前调解未果,为了妥善解决胡某某13岁儿子上学问题,开庭前,案件承办人通过法官联系了杜某某所在村委领导、妇联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协商,把失学在家的胡某某儿子送回了学校。
  2017年3月9日,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与杜某某感情已破裂,判决胡某某与杜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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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转亲”,就是三个家庭因种种原因,儿子娶不上媳妇,便由各自家庭的女儿和别人家的女儿交换。例如甲乙丙三家“转亲”,也就是甲的女儿嫁给乙的儿子,乙的女儿嫁给丙的儿子,丙的女儿嫁给甲的儿子。而“转亲”是典型的父母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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