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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花10万元雇凶伤人

发布时间:2017-05-24 08:44:24

获刑3年

 

  日照新闻网讯(记者 张超) 于强、马山原本合伙贩卖海虹,散伙后俩人因生意上存在竞争关系,于强从外地雇凶将马山的小腿砸断。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对雇凶伤人的于强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审理法官介绍,38岁的于强与45岁的马山均是威海乳山市人,多年来合伙做生意,先由马山在岚山购买海虹贩卖给于强,再由于强贩卖到乳山。散伙后,于强自己直接从岚山购买海虹进行贩卖,马山则以较低的价格贩卖。于强认为被马山抢占了市场,扰乱了价格,于是预谋雇凶伤害马山。
  2016年初,于强找到乳山的刘某(在逃)商议伤害马山,双方约定费用为10万元。同年6月的一天,于强确定马山在家后,打电话告知刘某,刘某又安排邵杰、李鑫到了岚山,并给邵杰、李鑫准备了作案工具。当天21时,邵杰、李鑫二人头戴面罩、手戴手套,窜至马山的出租房内,邵杰用催泪瓦斯喷马山的面部,李鑫随即用甩棍击打马山的腿部,致马山小腿骨折。经鉴定,马山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作案后,邵杰、李鑫通过打车软件雇了一辆车,连夜逃回乳山市。公安民警通过作案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逃跑路线,将于强、邵杰、李鑫抓获归案。
  案发后,于强向马山赔付了医药费3万元。邵杰、李鑫又向马山赔付了其他全部损失2.2万余元,取得马山的谅解。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强、邵杰、李鑫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名被告人已积极主动向马山赔偿损失,马山还多次要求对邵杰、李鑫从轻处罚。但本案属雇凶作案,伤害手段较为恶劣,伤害后果较重,遂对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于强、邵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李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穆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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