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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八年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7-04-07 09:26:23

日照新闻网讯(记者 张超) 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但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双方竟然是表兄妹。4月6日,记者从岚山法院获悉,该院就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婚姻无效,并依法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这是该院审结的首起因近亲结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
  原告曹某萍的父亲与被告崔某华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原、被告系亲姑舅表兄妹。经亲戚介绍,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日,曹某萍生育一子,取名崔某宇。后因感情不和,曹某萍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审理法官认为,原告曹某萍与被告崔某华系姑舅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之规定,两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故判决宣告原告曹某萍与被告崔某华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原告曹某萍主张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双方一致同意归被告崔某华所有,依法按照双方意愿处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及现实情况,崔某宇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将崔某宇判归原告曹某萍抚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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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近亲?
  近亲是指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舅、姨、姑、叔等。
  ■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编辑:孙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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