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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追偿超时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12-15 11:02:37

  日照讯(记者 秦钊) 投保人无证驾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如约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在对投保人追偿时,被法院告知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这家保险公司可要长点心了!12月14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
  2011年10月17日,岚山男子小李无证驾驶其父亲老李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王某将小李和保险公司等起诉后,2012年11月24日,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王某医疗费等3万余元,并于2015年2月4日起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对小李和老李进行追偿,却因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小李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的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等,属于垫付费用,故保险公司有权就赔偿款项向被告小李行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2012年11月24日依据生效判决书赔偿受害人王某之日至2015年2月4日向提起追偿诉讼,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岚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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