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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还钱竟不告知 索要垫付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11-28 07:40:00

本报讯(记者 王娟 通讯员 孔超 刘丽艳) 他人的银行贷款到期后,竟事先不告诉对方就替对方垫付贷款,后诉讼索要被驳回。

11月26日,记者从岚山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垫付款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索要垫付款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2007年7月被告丁某从岚山区某银行贷款3万,后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贷款期限到达后,在银行工作人员林某经办下,原告费某于2008年6月12日为被告偿还了其在银行的3万元贷款本金。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垫付款,被告表示对此事不知情,并未要求原告代为垫付此款,拒不偿还。

法院认为,垫付行为得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告费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下为被告丁某垫付银行贷款,其行为被告不知情,被告也从未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为行使此权利,故原、被告之间的垫付行为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行为系无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为被告所垫付的款项,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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