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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久未交付 开发商返款偿息

发布时间:2008-11-19 08:04:00

本报讯(通讯员 李娟) 2005年所购买的商品房至今未交付,购房者想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却不同意,于是购房者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东港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败诉。

2004年6月28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对面积、价款等相关事宜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能交付房屋,也不同意陈某多次所提出的解除合同及退款要求。于是,陈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房款,被告应按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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