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不断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发展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监管与服务效能,杜绝“懒散、拖拉、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本着“监管理念最先进、服务态度最热情、工作程序最简化、办事方式最快捷、办公成本最低廉、取得成效最显著”的原则,根据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亲切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日服管发[2012]2号)、《日照有形建筑市场星级化服务标准》(日建招发[2007]21号)、《日照市招标办职工守则》(日建招发[2004]16号)、《日照市招标办职工日常工作考评办法》(日建招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市招标办结合单位目前实际情况,将制定出台《市招标办日常工作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这将标志着招投标行政管理制度又出新举措。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原则及内容,并将“有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工作方法不当、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差错处理不当,又不及时上报而造成工作被动,社会影响较坏的;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不积极主动、被动应付,需要科室之间共同完成工作时推诿扯皮、协调配合意识差,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等十二种行为列为应当追究责任及免予追究责任的行为。同时,该《办法》规定了督办单制度、责任人承诺制度、工作调度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督查督办制度五种责任追究方式。并对责任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陈修礼)